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肇源县图书馆管理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王语鑫,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艳与被告王语鑫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语鑫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春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语鑫将黑EX××××轿车过户到其名下;2.诉讼费由王语鑫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5日,与王语鑫达成互换协议,约定王语鑫用大众黑色轿车与其所有的天泽官邸小区xxxx号楼xxxx单元xxxx室住宅楼等价互换,签订以房换车合同。王语鑫交付车辆的同时交付机动车行驶证,而机动车的登记证并未交付,王语鑫答应在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时交付。同时约定车辆贷款有王语鑫还清为止。王语鑫在同年11月5日已还清车辆贷款,经多次要求王语鑫交付机动车登记证,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而王语鑫至今没有协助办理。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语鑫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2月15日,甲方王春艳、乙方王语鑫签订以房换车合同,约定王语鑫以其所有的号牌为黑EX××××、型号为大众牌xxxx、车辆识别代码(VIN)为LFVxxxx3121354小型轿车,与王春艳所有的位于肇源县肇源镇天泽官邸小区xxxx号楼xxxx单元xxxx室住宅楼互换。王语鑫负责清偿车辆贷款,贷款还清后甲方自动将车辆过户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名。同年11月5日,王语鑫清偿车辆贷款。2015年度至2020年度,王春艳的丈夫包立新为黑EX××××轿车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期间,包立新或王春艳为案涉车辆交纳违章罚款、清洗、保养维修、检测。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京龙与被执行人张宏伟、王语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扣押案涉车辆,王春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作出(2020)黑0622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王语鑫名下车号牌为黑EX××××大众轿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互易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互换金钱以外的财产,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产生的纠纷。本案中,王语鑫与王春艳达成互易协议后,将案涉车辆交付给王春艳占有使用多年,双方订立的互易协议合法有效;王语鑫依约应在清偿车辆贷款后及时协助王春艳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综上所述,王春艳请求王语鑫协助将案涉车辆变更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八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语鑫协助原告王春艳办理号牌为黑EX××××、型号为大众牌FV7xxxxWG、车辆识别代码(VIN)为LFV3xxxx21354小型轿车所有权变更手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王语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