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密山市海全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密山市。 经营者:李海全,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哈尔滨安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鹤,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铁成,黑龙江张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密山市海全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哈尔滨安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密山市海全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海全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密山市海全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50元,由密山市海全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元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闻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