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秀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村民,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詹洪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姜秀琼与被告詹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姜秀琼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姜秀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秀琼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原告姜秀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