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尊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陈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尊收与被告陈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尊收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尊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尊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8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跟随被告在遂平县××路、××和杨楼村几个工地干活,当时被告承诺每天工资150元,原告一共干了56个工,合计8400元,扣除原告的预支款300元,剩余工资款81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陈陌书面辩称,赵尊收工日总数无误,工资总数无误,已付(预借)部分是否为300元待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赵尊收在被告陈陌承包的工地干活。干活结束后,经核算,原告赵尊收共56个工,每个工150元,共计8400元。原告赵尊收向被告陈陌预支了300元,剩余8100元工资款,被告陈陌拖欠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记工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陌雇佣原告赵尊收在其承包的工地干活,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陈陌未及时支付剩余工资款酿成纠纷,被告陈陌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原告赵尊收要求被告陈陌支付8100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尊收工资款8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