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平,男,****年**月**日出生,藏族,西藏定结县人,公务员,现住西藏定结县江嘎中心路*号。 被告:次仁普芝,女,1984男1月11日出生,藏族,西藏定结县人,养护段道工,现住西藏定结县长春迎宾路*号。
审理经过
原告巴平与被告次仁普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巴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巴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洛 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仓木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