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思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柴桑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皓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港城大道以南、规划支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78799269T。
法定代表人:周凯宝,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山人民法院(2018)赣0491民初287号判决书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方式,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2月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94430元,截止2018年6月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09443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6月8日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想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