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581525Q。
负责人:郝子健,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张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