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泰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告:邵玉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泰然诉被告邵玉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泰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玉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房屋租金22万元;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取暧费37266.25元(7453.25×5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高某共同承租原告位于榆树市圣安兰亭小区3层临街门市,并签订《楼房租赁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租期5年,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租赁费用每年50万元,租金一年一付,租赁期间取暧费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与案外人高某占有使用,其中被告使用302室,高某使用301室。被告未给付原告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的租金,经原告索要,被告给原告出具欠租金22万元欠据一枚。另自签订合同至今,被告拖欠5年取暧费。现原告为索要房屋租金及取暧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高某共同承租原告位于榆树市圣安兰亭小区3层临街门市(301室、302室),双方签订《楼房租赁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租期5年,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租赁费用每年50万元,每年租期届满前一个月交付,租赁期间取暧费等由被告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与案外人高某占有使用,其中高某使用301室,被告使用302室。租赁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租金,经原告索要,被告出具欠租金22万元欠据一枚。现原告为索要房屋租金及取暧费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泰然提供的欠条、楼房租赁合同、(2019)吉0182执52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书、取暖费缴纳记录截图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楼房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期限按时交付房屋租金,其未按时交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屋租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拖欠5年取暖费的诉讼请求,取暖费应由供热单位向原告或被告主张权利,本案中按照协议约定,取暖费在租赁期限内由被告负责,被告未按时缴费,原告亦未向供热单位缴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玉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泰然房屋租金人民币22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泰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邵玉财承担2300元,原告王泰然承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