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申请人:阮学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申请人:周仑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成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阮学明、周仑娜在屯昌县屯城镇综合批发市场中兴路南侧证号为屯国用(2009)第13-00164号,面积462㎡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吴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11500283900631509454保险金额人民币3692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阮学明、周仑娜在屯昌县屯城镇综合批发市场中兴路南侧证号为屯国用(2009)第13-00164号,面积462㎡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 英 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黎 瑞 英
书 记 员 莫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