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525号。
负责人:南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哈密长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俊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宝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11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自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韩俊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石油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韩自成,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石油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哈密长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哈密长河集团长青农牧有限公司、韩俊平、韩自成、哈密宝汇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9年2月25日本院作出的(2018)甘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由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