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艳玲,女,1977年4月生,汉族,石家庄市人。 被执行人: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建国。 被执行人:贺建国,男,1957年2月生,汉族,石家庄市人。 被执行人:杨春梅,女,1962年2月生,汉族,石家庄市人。 被执行人:罗凤英,女,1969年2月生,汉族,石家庄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艳玲与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建国、杨春梅、罗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冀石国证执字第31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63号“麒融国际”项目写字楼底商一层、二层的房产现已进入拍卖程序。由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于艳玲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我院出具(2018)冀0184执恢24-6号查封了担保人赵雪峰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192号卓达小区(书香园)4号楼住宅楼01单元0905(预售合同编号2010052711364924893)房产。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担保人赵雪峰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192号卓达小区(书香园)4号楼住宅楼01单元0905(预售合同编号2010052711364924893)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秀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会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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