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郭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郭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郭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第三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3、郭某4、郭某2、第三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郭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盖渍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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