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郭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郭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郭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第三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3、郭某4、郭某2、第三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郭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盖渍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彦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