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住该村。

被执行人广饶县丁庄镇三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三柳村。

负责人:孙建春,党支部书记。

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扣划广饶县丁庄镇农村合作组织经营管理服务站(广饶县丁庄镇三柳村村民委员会的村级资金由广饶县丁庄镇农村合作组织经营管理服务站代管)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丁庄支行:90×××49账户上的存款872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1×××06)。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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