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健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赵雅芳,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健强与被告赵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林健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健强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健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3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健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