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威海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604409727),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58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笑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英杰,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522243796,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张家滩村。

法定代表人:刘广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宋春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威海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宋春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建投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磊、姜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第三人宋春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水利建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已变更):1、被告向原告支付2084730.72元及利息(以2084730.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合庆新村8号楼606室、昌鸿小区K区25号楼802室原为房产公司抵顶给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利建投公司为水务集团下属企业,后水利建投公司经水务集团同意用案涉两套房屋抵顶瀚威公司的混凝土款。后瀚威公司将两套房屋退还给水利建投公司,水利建投公司调换其他房屋用于抵顶,瀚威公司也出具了退房相关材料。而实际上,案涉两套房屋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由瀚威公司私自卖给了案外人,并没有退还给水利建投公司,直到2020年水利建投公司才陆续发现瀚威公司非法转卖房屋的事实,案涉两处房屋总市场价值共计2435360元(昌鸿小区802室1485360元+合庆小区606室95万元),瀚威公司应予以赔偿。在水利建投公司未发现瀚威公司的私自转卖行为之前,水利建投公司尚欠瀚威公司货款1136786.26元,瀚威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转让给了案外人宋春岭,后水利建投公司向宋春岭还款了786156.98元,因此,该二套房屋涉及款项,瀚威公司应向水利建投公司支2084730.72元(2435360元+786156.98元-1136786.26元)。瀚威公司侵犯了水利建投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辩称

瀚威公司辩称,其最终从水利建投公司处抵顶房产包括合庆新村603室、606室、608室、昌鸿小区802室、金海滩小区2208、108室。其中合庆新村606室、昌鸿小区802室在水利建投公司抵给瀚威公司后,瀚威公司又将该二套房产分别抵顶给了案外人许洪浩、郭威海。瀚威公司没有义务将已抵债的合庆606、昌鸿802室退给水利建投公司。

第三人宋春岭陈述,同意水利建投公司在本案中扣除根据债权转让之后,水利建投公司应支付给第三人的350629.28元。第三人将保留向瀚威公司起诉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5日,水利建投公司与瀚威公司签订一份顶房协议,内容为水利建投公司将合庆新村8号楼603、604、605、606、607、608抵顶给瀚威公司,总价为317万,抵顶方式为一次性抵顶,以后付款不予任何方式再行抵顶。

2016年5月20日,水利建投公司与瀚威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水利建投公司向瀚威公司购买混凝土,双方约定了总价格、付款方式等。之后瀚威公司即为水利建投公司供应混凝土。

2016年9月30日,瀚威公司将合庆新村8号楼606室商品房一套以54万元价格抵顶给许洪浩。

同年11月16日,瀚威公司与水利建投公司又签订一份顶房协议,约定瀚威公司从水利建投公司处抵顶昌鸿小区25号B802室房产,价款为86万元,总款从瀚威公司混凝土货款中扣除。

瀚威公司接收合庆新村8号楼603、604、605、606、607、608抵顶房屋后,又于2016年11月22日向水利建投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因合庆新村8号楼604、605、606、607房屋短时间内不能办证,申请调换。同年12月12日,水利建投公司采购供应部请示,申请将合庆新村8号楼604、605、606、607总价值211万元的房产收回,变更为昌鸿小区25号楼B802、B803总价值为172万元的房产。

后瀚威公司将604、605、607房屋退还给水利建投公司,接受了B802、B803两套房产。后水利建投公司又将B802、B803两套房产调换为金海滩小区2208室、108室,该二套房屋瀚威公司已实际抵顶。

2017年1月5日,瀚威公司将昌鸿小区25号楼B802室房屋以660384元转让给案外人郭威海,双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后郭威海又将该房屋转让给了尹训强,该房屋现已办理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瀚威公司将昌鸿小区25号楼B803室房屋退还给水利建投公司。

2017年10月8日,宋春岭与瀚威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瀚威公司将与水利建投公司之间的债权1136786.26元转让给宋春岭。

瀚威公司向水利建投公司发出对账单,内容为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止,水利建投公司应付瀚威公司货款1136786.26元。水利建投公司对债务金额认可。

2020年8月14日,宋春岭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以水利建投公司为被告、瀚威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鲁1092民初2230号〕(以下简称2230号案件),请求水利建投公司支付货款350629.28元,水利建投公司以发现其向原债权人瀚威公司多抵顶了一套房产,抵顶价格高于宋春岭在该案中主张的数额提出抗辩,本院判决驳回宋春岭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水利建投公司、瀚威公司均认可2016年合庆新村8号楼606室、昌鸿小区B802室房屋抵顶给瀚威公司的价格分别为54万元、86万元。水利建投公司与瀚威公司均认可1136786.26对账结果并未将606室、B802室房屋价值计算在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等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信守履行。本案中,根据瀚威公司向水利建投公司发出的证明及水利建投公司的内部请示、瀚威公司出具给水利建投公司的证明等及当事人陈述,应当认定水利建投公司与瀚威公司曾先后协商以合庆小区8号楼606室、昌鸿小区25号楼B802室房屋抵顶混凝土款,但最终并未达成合意,水利建投公司调换了其他房屋用于抵顶,瀚威公司应将合庆新村8号楼606室、昌鸿小区25号楼B802室退还给水利建投公司,但瀚威公司未退还,瀚威公司应当返还案涉二套房屋,而瀚威公司已将该二套房屋抵顶给案外人,水利建投公司现要求按照房屋现价值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损失应当按照2016年水利建投公司抵顶给瀚威公司的价格计算。水利建投公司与瀚威公司均认可2016年合庆新村8号楼606室、昌鸿小区B802室房屋抵顶给瀚威公司的价格分别为54万元、86万元,总金额为140万元,瀚威公司将其对水利建投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宋春岭,水利建投公司尚欠宋春岭350629.28元,现水利建投公司主张从瀚威公司应返还其案涉二套房产价值损失中扣除尚欠宋春岭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扣除该部分款项之后,瀚威公司应返还给水利建投公司的金额为1049370.72元(140万元-350629.28元)。关于利息损失,应当自瀚威公司将案涉房屋抵顶给案外人之日起算,即2017年1月5日起算为宜。

综上所述,水利建投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威海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损失1049370.72元及利息(以1049370.7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78元,由威海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61元、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1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