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生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苏盘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生堂与被执行人苏盘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1)京0116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苏盘云给付李生堂劳务费4610元,并承担公告费560元和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生效后,李生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本院向被执行人苏盘云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9日、3月10日、4月13日、7月13日、7月26日发起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苏盘云银行账户5个、财付通账户3个、支付宝账号1个,强制扣发银行存款和财付通合计4351.71元,已发还申请人;苏盘云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苏盘云限制高消费。

4、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进行线下调查,查明苏盘云常年不在家居住,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拨打苏盘云在银行预留电话,该号显示是空号。

现被执行人苏盘云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与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和8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李生堂进行电话沟通和当面谈话,告知其调查结果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李生堂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苏盘云的财产线索和详细住址,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李生堂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苏盘云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李生堂发现被执行人苏盘云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苏盘云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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