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龚波,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合云。 申请人:刘德生,住湖南省澧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龚波、刘德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龚波、刘德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5月21日经澧县和宁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刘德生欠龚波借款本金18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偿还完毕(自2021年8月起每月偿还不低于2000元); 二、如刘德生按期足额履行,则龚波放弃对利息的请求,如刘德生不按期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则龚波有权就剩余全额款项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波、刘德生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龚波与申请人刘德生于****年**月**日经澧县和宁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卢 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登前 书 记 员 赵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