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平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被告:付金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根与被告付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平根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金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平根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付金荣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平根撤回对被告付金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平根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