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申请人:唐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12日21时21分左右,被申请人唐华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河南省扶沟县将军路(龙瑞新城南200米处)时,观察不周,将步行的赵帅撞到,造成车辆受损,赵帅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赵帅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华驾驶的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赵帅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唐华驾驶的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