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臣,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审被告:杨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长兴因与被上诉人王永臣、原审被告杨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长兴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长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长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长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