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丛丛。
被告:傅康。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丛丛与被告傅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王丛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丛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 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