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南宁大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18号广西工业器材城东区2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齐建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悦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中岗苏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南宁大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悦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2民初2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西南宁大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称: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错误,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一、《南宁阁楼报价单》中约定“甲、乙双方均可向当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的“当地”不是指甲方或乙方所在地,而是合同履行或纠纷发生的当地。一审裁定认为“当地”是指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是错误的。本案同时存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南宁阁楼报价单》中约定“甲、乙双方均可向当地法院起诉”,约定的“当地法院”实际是合同履行或纠纷发生的当地法院;结合本案情况,被上诉人将上诉人购买的货架运送至仓库进行安装,双方是在货架安装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合同中所记载的“现场”“当地”等均明显指向为货架安装等“现场”“当地”,即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仓库所在地、纠纷发生的当地法院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一审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认为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亦是错误的。即使人民法院认为“当地”不能确定为合同履行或纠纷发生的当地,则该约定应视为管辖约定不明,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如前述,上诉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当地”系指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的当地。若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当地”不能作此认定,则该约定应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根据管辖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仓库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所在地亦为同一县级行政辖区,因此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三、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但上诉人认为本案同时兼具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主要的履约和纠纷内容与合同履行地密切相关,发生纠纷系因被上诉人提供的木板不符合要求无法安装,且在上诉人提管辖权异议期间,被上诉人搭建的货架在****年**月**日出生倒塌,上诉人已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届时人民法院需要勘查现场和组织证据保全等工作,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看现场、调查取证等审理工作的开展。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更好地解决纠纷。综上,上诉人认为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22民初2414号民事裁定错误,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22民初2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案涉《南宁阁楼报价单》中约定“甲、乙双方均可向当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的“当地”不是指甲方或乙方所在地,而是合同履行或纠纷发生的当地。但案涉报价单并未体现管辖约定中的“当地”应理解为合同履行地或纠纷发生地的意思表示,按一般合同解释角度而言,所谓“甲、乙双方均可向当地”一般是指签署合同的双方的工商登记所在地。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以及主张合同履行地为案涉仓库所在地,亦未在案涉报价单上载明或见于双方其他特别约定,上诉人对于合同条款进行的释义,并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及商业逻辑。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管辖人民法院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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