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意,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项德中,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意与被执行人项德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余意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521执13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