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才让先,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贵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更尕罗智,男,青海磐瑞(贵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却才让,男,青海磐瑞(贵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后太,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贵德县。
被告:周在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才让先与被告吉后太、周在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才让先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才让先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才让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才让先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多杰仁钦
审 判 员 华桑才让
人 民 陪 审 员 毛 俊 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代 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