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学敏,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皇岛枫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斌扬嘉园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MA0D00X84F。

法定代表人:刘道奇。

审理经过 原告李娟与被告秦皇岛枫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娟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秦皇岛枫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602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成为被告旗下主播,加入被告组建的公会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第三方将结算佣金统一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结算给原告。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除2020年2月没有直播,其余三个月原告的直播收益共计76638元(即直播魅力值/10*53%),但被告均未按时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别于2020年2月至6月支付原告共计50610元,剩余26028元至今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秦皇岛枫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由为劳务纠纷,我们之间应是雇佣关系,原告为了得到更高直播收益,从2019年3月与我公司签约,成为我公会旗下主播接受管理与运营,其直播所获得的虚拟礼物全部为公会后台,经百度直播平台结算后,转化为结算款支付公会,公会收到款后按约定比例支付主播。主播基本兑换比例35%,完成公会任务后奖金部分18%,主播可获得最高比例53%,从2019年3月到2020年6月我公会均按时支付工资,从未拖欠,相反在百度直播平台延长结算周期间,被告向原告垫付工资款。但是在我公会垫付工资款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单方面破坏双方协议,拒绝完成直播任务,分别于2020年2月、4月旷工,并在2020年5月起拒绝直播并要求退出公会不再服从公会管理。按照百度直播平台规定,未加入公会个人主播礼物兑换比率最高为35%,此是平台主播的基本工资保障权益,公会对直播结算比例不得低于35%。在35%的结算比例上,为公会的利润空间,由公会自由支配,用以作为主播完成公会直播任务的奖金部分,原告因旷工未完成直播任务,五月起原告声明要求退出公会,鉴于此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我公会利益,故被告在收到百度直播平台的全部结算款后,向原告结算比例为礼物收益的35%,共计5061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起,原告李娟加入被告秦皇岛枫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建的公会在百度平台进行直播,其直播所获得魅力值,经平台结算后向被告支付,再由被告按照53%结算比例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原告的直播记录显示其魅力值分别为107.8w、25.1w、0、11.7w,共计144.6w。原、被告均认可以上魅力值兑换为人民币流水即为144600元。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已按照35%比例支付原告50610元,被告主张根据百度直播平台规定,未加入公会个人主播礼物兑换比率最高即为35%。原告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刘道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2月被告通知原告“以后百度这边,只能给你53%的提点了,降低了2%”;2020年2月26日通知原告“12月流水107750,提点53%,工资57107”;2020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6625元,转账说明“1月提点53%,先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娟按照被告秦皇岛枫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要求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双方认可原告的直播收益共计144600元,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53%比例支付劳务费用,被告辩称因原告未按照约定完成直播任务,应以35%标准进行结算,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劳务费用结算标准为53%,被告未举证证明因原告提供劳务不符合约定导致第三方直播平台扣减其应得收入,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款26028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秦皇岛枫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娟26028元;

二、驳回原告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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