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春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新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上诉人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