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余章平,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7)闽072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章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4月20日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以(2018)闽0722刑更2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余章平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余章平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罪犯余章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章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分1832.50分,获3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章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秀钦 审判员 陈志勇 审判员 林 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