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余章平,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7)闽072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章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4月20日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以(2018)闽0722刑更2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余章平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余章平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罪犯余章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章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分1832.50分,获3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章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秀钦 审判员  陈志勇 审判员  林 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莉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