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锦绣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时德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建新,浏阳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庆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铜鼓县。
被告:萍乡金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金山村。
法定代表人:袁海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庚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滋诚,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邱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东路5号。
负责人:蒋侃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丽萍,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朝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汽运公司)与被告王庆民、彭伟、邱丰、萍乡金安物流有限公司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萍乡分公司)、陈朝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