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鑫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陈志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徐鑫伟与被告陈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鑫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志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鑫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志喜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以1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志喜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我借款1000元,我于2020年6月9日通过微信向陈志喜转款200元,6月13日再次向陈志喜转款800元。陈志喜承诺在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但是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讨,陈志喜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借款,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陈志喜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志喜向原告徐鑫伟借款1000元,2020年6月9日原告徐鑫伟通过微信向陈志喜转款200元,6月13日再次向陈志喜转款800元。后经徐鑫伟多次催讨,陈志喜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微信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徐鑫伟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志喜欠原告徐鑫伟借款1000元未偿还,陈志喜应当予以偿还,徐鑫伟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徐鑫伟主张的利息,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现徐鑫伟主张支付利息的,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志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鑫伟借款1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鑫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志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