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章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张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章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毛凤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章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协议有效,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20日被告章旭、毛凤杰向我借款6.5万债务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2016年7月25日经原告与三被告协商签订了一份抵押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章斌自愿将属于其名下位于凌源市部前大院(原老拖拉机站)的东院抵押给原告,如被告章旭、毛凤杰欠款到期后还不上原告,原告有权将大院卖掉抵回欠款,约定期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所要欠款,但被告总是推脱,无奈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原告章增诉被告张斌、章旭、毛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章增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乔健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