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敏,黑龙江**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德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五大连池市农业农村局公务员。

审理经过

原告万金龙与被告马德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金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敏,被告马德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万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万金龙、马德泉之间土地流转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判令马德泉给付2019年、2020年、2021年土地对外流转收益80,000元;3、判令马德泉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至2026年。事实与理由:2018年初万金龙在双泉镇东兴村陈风海处转包土地,因同村张东生实际收取了93,000元承包费,转包合同转由张东生履行,履行的方式为张东生将其在马德泉处流入的53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给万金龙,期限九年。万金龙当年经马德泉同意在东兴村委会支取了逊克连片种植大户就马德泉该53亩土地支付的承包费21,000元,自此万金龙与马德泉之间已成立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关系并已于2018年实际履行。但2019年、2020年、2021年该53亩土地收益因马德泉设置种种障碍万金龙未实际得到。故万金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万金龙、马德泉之间53亩土地为期九年的土地流转合同有效,判令马德泉向万金龙支付2019年2020年、2021年万金龙应得的土地对外流转收益80,000元,判令马德泉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至2026年。

被告辩称

马德泉辩称,马德泉与张东升所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签订时既没有约定土地流转的起止年限,也没有签订合同的具体日期,自合同签订后至今没有实际履行。2018年马德泉把土地流转给外来种地大户姜东华,2019年马德泉把土地流转给逊克县来的种地大户宋俊先,2020年马德泉把土地流转给和平镇济民村种地大户李青春,2021年马德泉把土地流转给建设乡富民村的景志军。马德泉在双泉镇东兴村实际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7.7亩,其余对外转包的45.3亩土地是东兴村集体土地,马德泉本人未经东兴村委会同意无权对外转包。马德泉与张东升所签订的53亩土地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张东升又与万金龙签订的关于马德泉53亩土地的转包合同当然无效。且《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37条明确规定:承包方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转入方对流转的土地不得再行流转。综 上所述,万金龙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37条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与实际不符,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需要甄别,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子以驳回。 万金龙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陈某与万金龙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一份,证实在2018年初二人商定陈某将十四公顷土地以每亩420元价格承包给万金龙,期限为三年,证明陈某将14公顷土地转包给万金龙的事实。马德泉质证意见,与马德泉无关,不清楚。证据2、张东生与万金龙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证实因为93000元承包费应当交给陈某,当时该承包费由陈某收取后被张东生拿走,张东生向万金龙履行土地流转合同,流转的土地面积为3.5公顷,期限为9年。马德泉质证意见,有异议不承认这份合同,纪会娟代签的,他们不是夫妻关系,而且没有合同起止时限。证据3、马德泉与张东生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证实张东生与万金龙签订合同时将马德泉与张东生签订的承包合同交给了万金龙,万金龙确信张东生对马德泉名下的53亩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才与张东生就该块土地签订了再次流转协议,因此万金龙与张东生签订的转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马德泉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意见,合同没有签订日期,起止年限没有,马德泉名下实际是7.7亩土地,与53亩悬殊太大,与事实不符,张小军签字有待甄别。万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意见,签字是否是张小军签的与万金龙无关,面积过大与情理不符,7.7亩土 地收取77,000元承包费是不可能的。

本院查明

马德泉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双泉镇东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马德泉在东兴村有7.7亩土地。万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意见,单位出具的证明应该有经办人签字,证据不合法,马德泉自己的土地与家庭的土地不同,他有7.7亩土地与他对外承包的土地面积没有关联性。证据2、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土地确权证一份,证明马德泉有承包土地面积7.7亩。万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意见同上。证据3、邱全出具的一份证据,证明经马德泉担保张东生实际欠邱全机耕费等共计20,660元。万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意见,证人未出庭,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4、张东生在王明明店铺购买的配件清单一份,证明张东生欠王明明2,682元,由马德泉担保。万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意见同上。证据5、张东生收到条二份,证明马德泉在2018年1月16日给张东生40,000元;2018年2月11日给2,000元,证明马德泉不欠张东生77,000元。万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意见,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马德泉的证人陈某出庭证实:马德泉说有个条他签字了,让他来证明这个条是否属实(当庭出示两份土地承包合同),两个条都不是他签字,但事他知道,万金龙把钱给他了,他又给张东生了,土地承包合同他没签字。万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意见,关于签字问题,证人没有如实作证,如果证人继续坚持他没有签字,万金龙申请司法笔记鉴定,证人证实的内容万金龙认可。马德泉质证意见,证人证言他 认可。 经本院庭审质证认为:万金龙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马德泉不认可,证人陈某不承认签字,故对其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马德泉提供的证据1、3、4、5,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系五大连池市政府颁发,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所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万金龙于2018年在五大连池市承包陈某土地14公顷,后万金龙将承包费给付陈某,陈某将土地承包费转交给张东生。因马德泉欠张东生77000元,马德泉将包括自己承包地7.7亩在内的双泉镇东兴村土地53亩承包地抵债给张东生9年,但合同没有落款日期和承包起止年限。万金龙与纪会娟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约定由张东生将马德泉名下土地3.5公顷(53亩)转包给万金龙,期限9年,承包费93000元。后马德泉将地流转给他人,并将2018年土地承包费给付万金龙,2019-2021年土地承包费被马德泉领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金龙要求确认其与马德泉土地流转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其与马德泉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与纪会娟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没有落款日期和起止年限,且纪会娟与张东生不是夫妻关系,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基于上述原因,万金龙要求给付2019-2021年的承包费及到2026年的承包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对万金龙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万金龙与纪会娟签订的土地流 转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故本院不能支持。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万金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3由万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显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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