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榆林镇星汽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润林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润林等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729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02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本案执行款74900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102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李润林等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