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之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学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皖长丰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赵有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皖颍上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尹之成与被告叶超、赵有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同年6月8日,原告尹之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超、赵有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之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之成撤回对被告叶超、赵有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5元,依法减半收取1502.50元,由原告尹之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