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胜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执行人:李书赢,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胜平与被执行人李书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湘312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书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胜平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杨胜平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书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5月14日、6月9日、6月10日、7月20日,本院共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1.被执行人李书赢在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1015000002XXXXXX账户有余额200元;2.被执行人李书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7c37XXXXXXXXXXXX@wx.tenpay.com账户有余额621.51元,上述款项已经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李书赢无其他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1年5月21日向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书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书赢在泸溪县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22日,本院对李书赢在湘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书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书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9850元,已执行到位821.51元,尚有219028.4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