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
被执行人:唐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依据湛江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Z00001983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唐军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16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建武
审判员 米更生
审判员 梁 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高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