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66号2栋1、2楼。 负责人:严懿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枫林物流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白林村欧家石堡社22号。 负责人:唐杨。 被执行人:重庆霖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重庆西部国际汽车城2号楼22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申请执行刘轩、重庆枫林物流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重庆霖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做出的(2018)渝0108民初231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轩、重庆枫林物流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重庆霖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748549.0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对其作出拘留的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网络银行(含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股权股份、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中,已变卖处置被执行人重庆枫林物流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名下车辆,并将款项转交申请执行人。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渝0108执38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永红 审 判 员 王华恒 审 判 员 廖全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丁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