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 被执行人:方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井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修与被执行人井婧、方亮民间借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02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井婧于2021年2月8日前偿还原告王修借款本金510万元及利息(以5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亮同意在现有的房产范围内对井婧所借的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三、方亮不承担其他责任。案件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8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仅有零星存款。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人发出被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执8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胡 东 审判员  王身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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