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冯某
审理经过
原告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