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884262844。
法定代表人:王水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婷,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岚,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九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祁东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九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婷,被告彭九春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