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继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沈彰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关启超,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聂继光与被告关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继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启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聂继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关启超返还借款7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关启超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7000元,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7000元。后该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关启超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聂继光与关启超的借贷关系成立。关启超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关启超返还原告聂继光借款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关启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