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贾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关于贾某某、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105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某某、王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刑二庭于2021年3月2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1749404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依职权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民政登记、证券、网络资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中车辆侦查机关新华分局正在处置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三、依职权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不动产,此不动产根据判决书判令,由侦查机关新华分局负责处置。
四、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除新华分局查封扣押的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受害人代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执行标的174940470元,受害人们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5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贾某某、王某某负有继续向受害人退赔的义务。
三、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受害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