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平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张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刘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平彪与被执行人张国栋、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湘1224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国栋、刘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平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2021年5月1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又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张国栋、刘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6月2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6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张国栋、刘林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罗平彪借款本金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申请费650元。经本院执行,上述债权未执行到位。目前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奉志辉 审判员 贺 蕾 审判员 刘继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