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晓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山西省平定县。 被告:亢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山西省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晓波与被告亢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杜晓波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晓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晓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杜晓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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