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晓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山西省平定县。 被告:亢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山西省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晓波与被告亢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杜晓波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晓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晓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杜晓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