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林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本县。
被告:安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林喜诉被告安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林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计886.5元,由原告董林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