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民主路1号。 负责人宋天文,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万祥,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新城三号还房小区。 法定代表人郝恒乐,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被告黄红、遵义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计21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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