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9233718A,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21号16层1603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斌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徐发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现住址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发灿,湖北紫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从易,湖北紫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发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原告徐发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河南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