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济南千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34号宸宇花园综合楼5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昶兴。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三路89号。
负责人:郜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18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津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第一电机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阳路科香工业园B座。
法定代表人:陈益昌,经理。
被执行人:刘津福,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刘济,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山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一电机厂、刘津福、刘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7)鲁71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济南千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材料一宗。
申请人济南千实建材有限公司称:华融山东分公司申请执行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一电机厂、刘津福、刘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后取得债权,华融山东分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因此,依据上述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已向被执行人通知了债权转让的事实,申请人济南千实建材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该公司。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华融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确认函,确认申请人济南千实建材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并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华融山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一电机厂、刘津福、刘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7)鲁71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鲁7101执31号。
又查明,2021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华融山东分公司与申请人济南千实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济南千实建材有限公司,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支付了相应价款。2021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华融山东分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且于7月7日起向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对此,申请执行人华融山东分公司予以书面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华融山东分公司书面认可申请人济南千实建材有限公司取得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7)鲁71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双方已于2021年6月18日就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上述协议约定是申请执行人华融山东分公司与申请人济南千实建材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济南千实建材有限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向申请执行人华融山东分公司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也履行了通知本案各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综上,申请人济南千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济南千实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