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柳群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
被申请人:涟源市志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桥头河竹则村新建组。
法定代表人:廖瑞英。
被申请人:肖四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
审理经过
申请人柳群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涟源市志通经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湘KXXXX6重型半挂牵引车、湘KX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扣押。担保人柳艳良自愿以名下位于娄底市长青街以北、金谷路以东XXXX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群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涟源市志通经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湘K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湘KX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扣押;
二、将担保人柳艳良名下位于娄底市长青街以北、金谷路以东XXXX的房屋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柳群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