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忠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铃,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骆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忠民与被告骆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忠民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忠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4元减半收取3582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6002元,由原告王忠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