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肖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肖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包凤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宝娜日